展示柜货号:未知 交通事故无直接碰撞如何判责?“无接触交通事故”了解一下!
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实际两车并没有产生直接碰撞。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镇江经开区法院用一起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2021年9月13日,刘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美林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正在此时,张超(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道路,刘勇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安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单向离合器、检验鉴定后,明确了刘勇的头部及身体受伤情况,并认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伤情有直接因果关联。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也无监控设施非直接接触式制动器,刘勇受伤后一直无法陈述事发过程。公安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刘勇摔倒原因,也无法查证张超驾驶机动车欲进入道路时是否影响刘勇正常驾驶,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2022年1月27日,刘勇将张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张超车辆行车记录仪上的一段截取视频,证明刘勇是为了避让张超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同时向左避让才导致事故。
保险公司以两车并未发生碰撞且张超车辆未越过交通路口安全制动器、刘勇本人在驾驶电动车时也存在操作不当等为由,认为己方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摔倒受伤,虽然未与张超驾驶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但张超左转弯驶入道路,其影响到刘勇的可能性较大柔性冲击,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是如何发生的情况下,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凸轮工作轮廓基圆。
张超驾驶的小型客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安装,其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勇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勇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静不平衡,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超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土耙,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因公安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认定张超对刘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希望人们安全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选择报警等待处理。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只要上路行驶或通行,均应做到遵守交规,注意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尤其是电动车驾驶人员应佩戴头盔,把安全时刻放在心上。(吴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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